把散装“五芳斋”粽子装入印有“五芳斋”的礼盒算商标侵权吗?算的。4月19日,记者从川渝两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一起商标侵权案。
一经营部将散装“五芳斋”粽子装入仿制“五芳斋”礼盒中销售,被诉侵权。法院认定,这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判决该经营部停止侵权,并赔偿五芳斋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00元。
真粽子装入仿冒包装盒销售
经营方被诉侵权
五芳斋公司系第331907号“五芳斋”注册商标权利人。该商标先后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曾被授予“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2019年5月24日,五芳斋公司的代理人徐某在被诉经营部内公证购买了四袋包装标识为“五芳斋”的粽子和一盒标识为“五芳斋”的咸鸭蛋,经营人员将上述粽子和咸鸭蛋装入标识有“五芳斋 缤纷五芳”字样的包装盒交给徐某,但该包装盒并非由五芳斋公司提供。
五芳斋公司以该经营部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责任。
法院认定:侵犯商标权
判决赔偿5000元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五芳斋公司依法享有的涉案“五芳斋”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商标的基本功能是识别功能,即识别商品和指示服务来源。
此外,商标也具有保障商品或服务质量,维护商品信誉等衍生功能。包装作为商品与消费者的纽带,不仅具有保护、存放、方便携带商品的功能,特定的包装还承载着区分商品来源、品质的作用,是商标功能的体现和延伸。
由于案涉经营部提供的包装盒上使用了与五芳斋公司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即使该包装盒内的商品是五芳斋公司生产,但该经营部未经许可将其销售的五芳斋公司散装商品使用被诉侵权包装盒进行包装,容易导致相关消费者误认为该经营部销售的是五芳斋公司的特定礼盒商品,从而对该商品的价格、系列、质量等产生混淆,损害五芳斋公司注册商标的信誉承载功能,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故判决该经营部停止侵权,并赔偿五芳斋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00元。
正品装入仿制礼盒
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商品信誉、品质
法官介绍,商标具有识别商品和指示服务来源的基本功能。通常情况下,侵犯商标权就是损害商标的识别功能,使得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此外,商标还具有品质保障功能,行为人未经许可将散装正品装入标注有权利人注册商标的仿制礼盒中,不仅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商品来源,还可能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承载的信誉、品质等产生混淆和误认。
现实生活中,散装正品与礼盒装正品的质量、功能和社会评价均有差别。消费者购买到仿制礼盒商品后,容易误认为注册商标权利人的礼盒商品质量等与散装商品价格、系列、质量等一样,在一定程度上会损害权利人的品牌声誉。
因此,法院认定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有利于引导市场主体诚信经营,维护市场正当竞争秩序。